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admin   2024-05-29 18:07   45 人阅读  0 条评论

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意见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者间接向金融机构注入的资本和权益。依靠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形成的资本和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实质开展金融业务的企业或者机构。商业。


第三条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同级政府授权。财政部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地方政府授权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以资本管理为重点,加强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重点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入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投资者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出资金融机构及其投资的机构依法享有经营自***,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业监管。依法。金融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审慎合规经营,加强风险防控,除履行投资者职责外,不得干预机构正常经营活动。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合理界定职责边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者的职责,加强与财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投资者责任分离,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金融部门不得干预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


第七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国有金融资本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和运营公司作用。财政部门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和机构,按照委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产权管理职责、统一规定执行情况、全面报告责任等不变。


第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要明确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围绕政治方向、领导、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党的建设,健全党的责任制度。建设工作,认真承担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的责任。


第二章投资者和受托人的责任


第九条财务部门作为投资者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


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管理,组织报送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对其所投资的金融机构履行股东义务,保护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投资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


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投资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制度。


委托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监督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受托机构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的情况。


履行投资者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财政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依法指导和监督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务部门履行投资者职责的主要义务是


服务国家战略,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协调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金融行业和关系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倾斜是国民经济命脉、国计民生、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地。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型和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体地位,保持国家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


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运营制度和实施办法,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损失。


推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


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处置重大风险。


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行职责。


全面开展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接受外部监管,依法依规公开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增强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第十一条受托人受财政部门委托,实行统一规定,按照产权关系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下列权利


协同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受托管理金融机构改革,完善公司治理。


按照受托管理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相关股东职责。


通过提名董事、监事,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经理人的选拔和考核。


根据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驻董事、监事等,强化管理和监督。


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委托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投资者职责需要同级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须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受托管理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


按照信托权责对等原则,提高国有金融资本运行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


实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监督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督其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支付。


定期向受托财务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以及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落实情况。


接受财政部门的考核、监督和考核。


落实财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本管理制度,负责资产清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统计分析等工作。财政部门依法决定其所投资的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家不予转让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决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须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动态监管,对其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实行资本穿透管理。对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母公司负责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实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对于涉及母公司层面股权管理事项和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财务部门应当履行资金管理程序。重大股权管理事项是指可能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产权流失。拥有金融资本。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管理制度,依法赋予所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权益,建立派出人员人才库。由股东。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依法对其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督,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开展动态统计监测和运行分析,全面了解国有金融资本运作情况。


第十九条金融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畅通共享渠道,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和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与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沟通,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督机制。体系覆盖全面、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约束力强。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同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情况必须全面报告党中央、国务院,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的管理工作必须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报告,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具体报告职责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经营业绩、监督检查情况,提高透明度、并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所投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财务部门和受托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投资的金融机构章程,并按照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投资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所投资的金融机构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实行和维护董事会。董事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任、薪酬分配等。正确的。


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应当及时向投资机构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投资者机构应当加强技术支持和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机制。


国有独资金融机构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投资机构可以授权金融机构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二十六条投资机构应当通过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对其所投资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计划、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和损失补偿方案、法定机构的设立和解散等的管理。人事机构和其他须由股东决定的重大事项。审查事项。


被投资金融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合并、分立、重组、上市、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主营担保业务以外的其他提供大额担保、大额捐赠、利润分配。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投资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程序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表决意见涉及股权管理的,须经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和机制,指导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资机构对其投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分配总体水平进行监督,报批或者批准薪酬总额预算方案,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第五章被投资金融机构经理人的选拔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投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融机构章程的规定,建立有规则、透明的提名程序,任命或者推荐任免董事。所投资金融机构的下列人员


聘任和解聘国有独资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聘任和解聘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向国有控股、参股金融机构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对其投资的金融机构经理的任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投资金融机构董事、监事中应当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职工依法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投资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拟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资格。出资机构直接管理的董事、监事应当认真落实党控干部的有关要求,按照规定权限进行考察,考察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免或者推荐任免。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聘任或者拟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章程,对金融机构负有忠诚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应当健全国有金融资本运营绩效评价制度。投资机构应当对其所投资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作出回应。


文章关于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和一些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已讲解完毕,希望对各位网友有帮助。

本文地址:http://www.eptisonshop.com/post/71146.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admin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